计划生育证明,是由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,具体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:
1、市外迁户人员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;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,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,在拟入户口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。怀孕二胎及以上、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,在拟入户口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。
2、出生入户、随迁入户的,在拟入户口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。
3、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,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理少儿医保的,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。
4、属流动人口的,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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